《江西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近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西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旧条例同步废止。该《条例》突出“水岸共治”,着力构建“水岸一体、生态共治”的现代治理体系,对港口、码头、船舶治安管理作出系统规定。
《条例》共三十条,在适用范围上打破传统水陆界限,不仅涵盖江河、湖泊、水库,还明确将岛屿、港汊、滩涂、草洲、岸坡等水陆交界地带,以及港口、码头、渡口、交易市场、固定平台等“水域范围内相关场所”全部纳入治安管理范畴。
在船舶治安管理方面,《条例》作出多项明确规定:严禁“三无”船舶在江西省水域停泊、航行、生产、作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统一界定用途、登记备案、核定船名、标识管理;船舶从业人员发现治安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区域协作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长江航运公安机关的警务协作、警情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在重点水域建立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组织开展常态化部门联合巡逻执法。
此外,《条例》紧密衔接《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结合江西生态优势,进一步强化了对湿地和候鸟的保护。针对日益兴起的摩托艇、桨板等水上休闲娱乐活动,要求个人须在政府部门依法划定的水域范围内开展。
江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姜辉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力推进全省水域治安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江西、平安江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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